首先要说我们国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1·性质: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企业单位。
2·特征: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
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
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3·行业分布: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